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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关于鉴定的启动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 2024-01-01 06:31:29 来源:新闻中心

  是否启动鉴别判定程序应属于仲裁庭对案件裁量权的范畴,仲裁庭未启动鉴别判定程序不一定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

  申请人: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惠州石化”)、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惠州炼化”,上述两申请人以下称“二申请人”)

  惠州石化、惠州炼化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作出的裁决书(“涉案裁决”)。其事实与理由为:仲裁庭就相关违约行为的认定及争议标的并没有咨询专业机构或是进行检验确定,无视涉案合同的约定,说明仲裁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裁决事实依据不充分。1.关于宏伟公司造成的违约行为主要焦点在于宏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测试标准进行检测,导致检测费用剧增。在庭审前,二申请人亦向仲裁庭提出因双方在“检测标准”上存在认定差距,希望仲裁庭能够咨询专业机构的意见,以便作出更好的判断,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审结束,仲裁庭并未就检测标准的认定问题咨询专业机构或是进行鉴定。2.在仲裁庭未就检测标准做认定的情况下,其仅以二申请人已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同意了宏伟公司变更合同所约定的检测方式,而认定宏伟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此认定理由过于草率,且无视合同的约定。

  综上所述,仲裁庭就相关违约行为的认定及争议标的并没有进行鉴定,无视涉案合同的约定,因此其在仲裁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裁决事实依据亦不充分。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宏伟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涉仲裁案不能鉴定也无须进行鉴定,仲裁程序合法。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系宏伟公司对供材方提供给二申请人材料进行仔细的检测服务的服务合同,而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不包含本案宏伟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况且,本案中,对于宏伟公司进行检验确定的材料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在质保期范围内,也没有产生因宏伟公司检测存在问题可导致二申请人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并且,根据开庭笔录,二申请人需要在仲裁庭开庭后15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5日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二申请人也没有按时提交相关文书,应视为二申请人认可宏伟公司的检测服务,并放弃进行检验确定。因而,仲裁庭没有对本案进行检验确定,不存在程序违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仲裁庭2022年7月17日的庭审笔录,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补充提交,惠州石化和惠州炼化回复“征得委托人同意之后,我方会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仲裁庭进一步释明“鉴定申请也请于本次庭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二申请人在仲裁审理期间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二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咨询专业机构或进行鉴定即对宏伟公司是否违约作出认定,违反仲裁程序。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仲裁庭在庭审中对二申请人庭后提交鉴定申请事项进行安排,但二申请人并未按照仲裁庭的安排提交鉴定申请;其次,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应属于仲裁庭对案件裁量权的范畴。综上,二申请人以仲裁庭未启动鉴定程序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的申请。

  《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此外,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对鉴定程序做出了规定。因此,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一般而言,仲裁庭的程序性事项只要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就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如本文主题案例中,申请人以仲裁庭未启动鉴定程序而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未得到法院支持。再举几例:陈某与陈某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陈某主张仲裁庭针对陈某提出的申请,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就推断认定《债权债务确认书》和《债转股决议》的真实性,未事先审查管辖权,程序违法。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或者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故仲裁庭具有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权限。而仲裁庭针对陈某提出的申请,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不予准许的认定,并在仲裁裁决书中予以充分阐释说明。由此,案涉仲裁程序未违反《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陈某的该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姜堰市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盛兴公司称,盛兴公司与花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按照实际计算,对于房屋建筑面积产生的争议,盛兴公司提交图纸要求确认房屋建筑面积,花某不予认可认为应当由专业机构鉴定,盛兴公司提出鉴定,但仲裁委却不同意鉴定,又以盛兴公司没有尽到举证责任驳回仲裁请求,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对房屋面积的鉴定未获准许是否程序违法问题,涉案房屋面积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系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确定,未能启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故盛兴公司该申请事由,法院亦不予支持。湖北多贝尔激光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科光汇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多贝尔公司称,其向仲裁庭提交的《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证明》、《关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函》均提出中科光汇企业来提供的连续波光纤激光发生器不能连续出光问题,多贝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否定中科光汇公司生产的所有连续波激光发生器均有不能连续出光的问题,仅就在关联性方面提出证据证明该激光发生器不合格。中科光汇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激光发生器不存在不能连续出光问题,且该问题属仲裁员知识层面上无法确认的技术问题,应当启动鉴定程序,而仲裁庭并未启动鉴定程序,亦未询问双方是否需要鉴定。对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庭可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鉴定,多贝尔公司主张仲裁庭就激光发生器能否连续出光未启动鉴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道桥公司认为,仲裁庭未对道桥公司的鉴定申请作出任何回应,而是径自作出裁决,全部驳回道桥公司的反请求申请。仲裁庭不予回应、处理道桥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启动鉴定程序的行为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裁决。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道桥公司认为仲裁庭未同意其鉴定申请直接影响裁决公正。而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是否准予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系仲裁庭的裁量权范围。故法院对道桥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案件。在海南椰卉园艺有限公司与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人称,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第四十四条、《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都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本案中,关于违约及椰卉公司建房损失的认定,要依赖配套用房是否超出约定面积。而关于配套用房的面积,显然属于专门性问题,这个专门性问题,椰卉公司也曾向仲裁庭提出应由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予以明确或鉴定,但仲裁庭置之不理。综上,在专门性问题上,仲裁庭既不依法主动鉴定,又无视本方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椰卉公司主张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仲裁庭对案涉地块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建筑的钢结构房屋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进而据此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分配并裁决花卉公司向椰卉公司支付修建案涉违章建筑的花费607045.21元。由此可知,仲裁庭对案涉房屋面积并未进行准确勘测,亦未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而仅凭约数即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显然有悖于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和认定的相关规定。仲裁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面积和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检验确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该裁决应予撤销。椰卉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