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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这两款酒抽检不合格!

发布日期: 2023-12-15 07:06:01 来源:新闻中心

  关于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SC98批次(省抽)不合格山楂配制酒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2022年11月29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SSP2205925),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佐佳特产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11-03的山楂配制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山楂配制酒5箱,每箱6瓶,销售价格为52元一箱,于2022年2月24日全部销售给吉林市龙潭区家家乐超市,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来得到的26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做了召回,召回数量0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有关(5.1.8.3;6.1.4;6.2.2;6.4.2)条款要求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SC33(省抽)不合格吉林王酒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2023年1月11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ZSP2201396),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0-07-08的吉林王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从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吉林王酒5瓶,销售给抽检单位4瓶,剩余一瓶自己饮用,至调查时已无库存。销售价格78元/瓶,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做了召回,召回数量0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关于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SC33(省抽)不合格吉林王酒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2023年1月11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ZSP2201396),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乌拉满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0-07-08的吉林王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7月8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吉林王酒,于2011年销售给吉林市昌邑区鸿鑫糖酒食品经销部5瓶。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做了召回,召回数量0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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