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2-26 08:03:11 来源:新闻中心
2018年1月1日下午15点35分,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反映市场上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六个石磨核桃”在销售。2018年1月2日上午9点1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某处一家食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店仓库存放有“六个石磨核桃”180件,该产品灌体底部标示的时间为:20180101 LD 20:43:33。包装上明示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第五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日,我局接到关于通报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信息函和《检验报告》(编号:2018-HN-2006),报告数据显示仙桃市某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80518的“多味雪菜”产品,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和防腐剂加和系数(苯甲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2日,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仙桃某高校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正在使用一款名为“纯正火锅牛油”食品原料制作汤底,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70920”,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执法人员对该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场扣押,经过调查,该食堂负责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食堂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仙桃某食品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泡藕带食品的生产,配料记录显示生产的当批次泡藕带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柠檬酸、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EDTA二钠、山梨酸纳、D-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等七种,而泡藕带食品外包装上实际标示的食品添加剂有:柠檬酸、焦亚硫酸钠、脱氢乙酸钠、EDTA二钠、山梨酸纳,有D-异抗坏血酸钠、氯化钙食品添加剂未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明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已生产的上述泡藕带食品现场封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最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泡藕带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3日,我局接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杨某加工销售的2018.3.13批次散装白酒被检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杨某加工的2018.3.13批次散装白酒共计100斤,其在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上述批次散装白酒98斤,获销货款49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0日和9月25日,我局分别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转来对湖北省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18)ZXC9-00016和《检验报告》No:(2018)ZXC9-00032,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生产的2018-05-03批次“洪湖藕带”和2018-05-16批次“洪湖泡藕带(酸辣味)”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2018-05-03批次“洪湖藕带”和2018-05-16批次“洪湖泡藕带(酸辣味)”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清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案件展板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0日,我局接基层监管所移交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案件线索显示监管所辖区内有一名女子在私房内炼制牛油。接到案件线索后,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日开始,从当事人的弟弟冯某某(从事屠宰杀牛)处分3次购进牛板油(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7日)100公斤,在位于仙桃市某处的私房内炼制牛油45公斤,当事人所生产的牛油在没销售的情况下被我局查处。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牛油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依法对生产地点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牛油等处罚。
某餐厅于2018年2月1日,从武汉市永兴调料商行购进1件“雪花排条”(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0日对该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原料加工菜品共计8份,销售金额共计217元。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接仙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油条食品中含铝添加剂检验测试情况的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城区的早餐店加工的油炸面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武汉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龚某、王某、贺某、柯某等经营的4家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分别对4家早餐店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对仙桃市某小区的刘某某淘宝网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575盒“Semper”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