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6-08 14:34:01 来源:开云手机app-试剂盒
从资质、授权、培训等方面,选择替代医院;考察仪器校验、系统验证等,以评估实验室检查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的可溯源性和不同医院数据之间的一致性。
依据《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第一条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与每家临床试验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后,均可向申办者/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开展临床试验。同一个临床试验项目多次备案时,申办者应当同时提供前期已取得的所有备案表。省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备案号”栏应予以注明,做到同一项目临床试验备案号统一可查。
对于在两个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若其临床试验设计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有关要求,应当明确一个临床试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并按照同一试验方案同期开展临床试验,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上述临床试验的统计分析原则和方法可参照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要求做。由牵头单位组织汇总两个临床试验机构试验小结,形成临床试验报告,加盖两个临床试验机构印章。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含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的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其他承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为了保证临床试验工作的持续开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能够继续选择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其中,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办者还能够继续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中的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体外诊断试剂,可以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选取已经在备案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的有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判定依据,对临床试验中判定为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办法来进行复核,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复核的“金标准”或方法。临床试验报告中应给出最终确认的结果或判定,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试验样本量以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来确定。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和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式。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δ(如适用)、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值、标准差等)、Ⅰ类错误率α和Ⅱ类错误率β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比例等。
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依据已公开发表的资料或探索性试验的结果来估算,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估计值的来源依据。如主动脉覆膜支架的非劣效试验设计,一般建议α取双侧0.05,β不大于0.20。
具体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于相关指导原则中对于样本量有明确规定的医疗器械,还需考虑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外周血管内支架产品,目前临床试验采用的主要研究终点一般建议为12个月的靶血管通畅率。
9、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如采用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针对测序方法应提供哪些临床资料
1. 信息性内容:采用测序方法时,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供测序方法的有关信息。1.1 应提供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1.2 应提供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位点、及所有突变类型。2. 方法学验证信息2.1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做到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2.2 测序方法应构建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3.测序结果信息除结果数据表中的测序结果外,应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通过考察单组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的结果是否在指定的目标值范围内,从而评价试验器械有效性/安全性。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指标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目标值通常为二分类(如有效/无效)指标,也可为定量指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作比较。目标值的构建常常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随着器械技术和临床技能的提高,OPC有几率发生改变,需要对临床数据重新做多元化的分析以确认。
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种类型的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种类型的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标准治疗方法有多种情形,这中间还包括药物治疗等。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
选择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除参照法规资格要求外,还应同时关注临床试验机构是不是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和能力。首先,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检验测试的项目的能力,应熟悉拟考核产品相应检验测试的项目,日常开展相应检测。如为新产品新标志物,亦应选择熟悉相应方法或同类其他检测,并常规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的机构开展试验。对机构检验测试能力的评价应包括实验室条件及人员。其次,所选机构应能收集足够的适应症人群入组做试验,选择对于产品特定适应症具备相应学科优势的机构开展试验。另外,临床试验机构应能保证配合注册申报过程,包括做必要的补充试验,配合临床试验核查等。
13、什么是软件核心算法?假如没有医疗影像和数据的后处理算法,是不是能够算作无核心算法
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
可以参考《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临床部位包括胸部、腹部、骨与软组织;若用于造影检查,部位应增加胃肠道、主动脉、器官脏器血管、冠状动脉血管(若有)。产品不同临床部位亦不同。
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其临床试验结果应依照产品的检测性能选择回归分析等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在合理的置信区间,考察两种试剂结果是否呈显著相关性,定量值结果是不是真的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如有可能,建议应考虑到在不同的样本浓度区间试剂的性能有几率存在的差异,对总体浓度范围进行区间分层统计,对不同浓度区间内的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更好的验证两种试剂的相关性。
16、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种类型的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种类型的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合使用的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17、已有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的产品,如境内也有已发布的相应产品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此时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不是必须完全满足境内相应指导原则要求?
境外进行的临床试验可能符合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技术审评要求,但不一定全部符合我国相关审评要求。例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有些国家仅要求临床试验能够得出器械性能达到某一观察终点的结论。但在我国申报注册时,可能要求该器械性能达到多个观察终点才可确认其有效性,且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适当的证据支持。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有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18、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是否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
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不一定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可能对临床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仅限于人种差异,需依照产品特性考虑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的影响。虽然已知这一些因素客观存在并会对临床试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各因素影响程度的判定还应结合拟申报器械的特性、临床试验目的等进行。根据医疗器械发展现状、临床使用经验、以及对相关疾病和诊疗方法的认知,能够对大部分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所产生的影响判定出不具有实际临床意义时,可不要求逐一证明。能够确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或难以判定某些因素对临床试验数据是不是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时,申请人应阐明降低或消除各项差异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如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考虑进行对受试人群进行亚组设计,或对已有的临床试验数据来进行亚组分析。
19、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能够准确的通过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遵循伦理原则、依法原则和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符合我国注册有关技术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可不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20、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来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果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作对比,生产的基本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需不需要获取同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授权?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对于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来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中,明确数据应是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2015] 247号)基于数据应合法获得,规定依据《导则》第六条开展临床评价的,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生产的基本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对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数据授权要求做了进一步解读,对于拟使用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非公开数据等提出授权要求,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使用公开发表的数据,如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不需取得授权。因此,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进行临床评价时,若选取其他注册人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数据如果来自公开数据、试验测量、行业共识等,可不要求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
21、《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关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判定,提出十六项对比项目,需要逐项对比吗?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与每一个同品种医疗器械作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附2列举的项目”同时指出“若存在不适用的项目,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附录2列举了包括基础原理、安全性标准、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等项目。申请人在作对比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产品的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合使用的范围和风险程度等,选择对比项目并阐述理由,例如超声理疗设备比对应重点考虑设备的结构组成、基础原理、主要性能指标、核心部件(主要指探头或治疗头)、预期用途等,对于生产的基本工艺、使用方法等,由于生产的基本工艺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可通过其他项目的对比进行评价,使用方法对于同种类型的产品基本相似,可不进行对比。
22、某产品从II类升到III类,类别调整后的产品可采用自身临床数据作为同品种临床数据来进行临床评价吗?
可以,但应充分收集其作为II类产品时的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做到合理地总结和分析。主要关注申报产品是不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是否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是否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23、按照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来进行临床评价时,如检索不到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文献怎么办?
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价,根据申报产品设计特点、关键技术、适合使用的范围和风险程度的不同,具有不一样作用,包括确认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是否已得到临床公认,风险受益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充分识别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风险,为申报产品的风险受益分析提供信息;通过临床数据确认非临床研究的剩余风险;为部分非临床研究(如台架试验)测试结果的评价提供临床数据等。
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除了临床文献数据,还包括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包括已完成的临床研究数据集、不良事件数据集和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集,其中不良事件数据集能够最终靠监督管理的机构上市后的投诉、不良事件公开获取。
此外,申请人还需确认选取的同品种产品是不是为同种类型的产品中临床关注度较高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公认的产品,以及文献检索策略是否恰当,能否保证检索的全面性。
24、若注册产品中包括A和B两个型号,申办者是否可选择典型型号A型号开展临床试验?
可以选取典型型号A开展临床试验,对于未开展临床试验的型号B,应详述B型号与A型号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评价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25、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办法来进行比较研究,是不是能够委托检验?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诊断“金标准”,亦无可比的同种类型的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构建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办法来进行比较研究,这一些方法非临床常规检验测试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临床试验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关检验测试条件。对此类情况,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确无检验测试条件的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验测试资质的实验室做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的委托证明文件,并评价对比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
26、临床检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计算样本量时,是否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可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临床检验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计算样本量时可以参照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列明“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以及第三十一条列明“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如核查现场能够看到用于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有助于检查员的核查工作;如果海关要求必须退回,建议应在境外予以合理保留,以便后续核查中如出现相关问题可以溯源或佐证。仪器所出具的纸质报告或者影像图片、仪器使用记录等相关文件应在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保存,储存在仪器中的源数据复制到硬盘中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可读。
培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GCP知识和药物/器械临床试验技术,至于培训的方式不是最重要的,关键还是学以致用并通过国家局检查组的现场考核。
为获得一种即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等资料而设计的临床试验叫上市前临床试验(Pre-marketing clinical trials)。
定性产品阳性样本一般不少于30%,定量产品超过参考值范围的样本不少于30%,且分布均匀。
1)定量:①≥40例,分别用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次测定的方式,其中待测物正常范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②≥100例,分别用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的方式。
一共两批,见《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8年第94号)和关于公布新增和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9年第91号)。
IVD的样本量计算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中对于不同类别的诊断试剂有最低的样本量要求,同时有指导原则的产品参考指导原则。再采用统计学公式,进行计算,取数量最多者。
“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选择已上市产品,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较研究试验。新研制产品选择金标准。
先选一种样本进行试验,在做同源比对试验。不清楚,可以联系西格玛医学公司。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
同步盲法比较是指进行编盲后同时用两种试剂检测样本。编盲可以由不参与试验的人员,对样本进行编号,并记录编号间的对应关系,写清楚哪个编号的样本对应哪一个受试者即可。然后将一个受试者的不同编号的样本分别放在不同检验方法的组别中送检。其他临床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均不清楚样本与受试者的对应关系。
“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产品的临床试验,选择已上市产品检测的医院。新研制产品选择相关科室金标准进行诊断。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和/或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为该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确认提供科学有效的临床证据。其中,“已上市同类产品”指的是境内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
对于目前临床上没有可参照的临床参考标准或现有临床参考标准不能全面评价产品临床性能的情况,临床试验设计时,在确认被测物临床检测意义的前提下,还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选择适当的实验室方法进行仔细的检测性能评价,例如:与临床公认的、标准化的实验室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如果有境外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且该产品经过了充分的性能验证和确认,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可实现良好的质量控制,并被临床广泛认可能够用于相关标志物检测,则该产品亦可作为实验室检测的新方法用作对比方法。
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用于对检测系统来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申报试剂检测质控品的预期结果(靶值和靶值范围)做验证,并将经验证的配套质控品在试剂说明书里面予以明确。未经验证的“第三方质控品”、“其他商用质控品”等表述不应出现在产品说明书里面。